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5-00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3、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4,058.32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 108 号
负责人:张达威
被告: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 2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资金 20,771,059.89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利息自原告实际垫付资金之日
起按照 13.8%标准(4 倍一年期 LPR)计算,截止 2024 年 6 月 13 日,利息共计
19,812,178.7 元;自 2024 年 6 月 14 日起,以垫付资金总金额 20,771,059.89 元为基
数,按照 13.8%标准(4 倍一年期 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根据原告公司因资产重组与被告及其他第三方签署《资产置换及置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交割确认书》约定:原告名下包括位于双吉街莲花路的房屋和土地等资产将作为置出资产归丙方所有;原告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所发生的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后、交割日之前的事由而在交割日之后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被告承担。《资产交割确认书》第 1 条约定:确认本次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割审计
基准日及交割日为 2012 年 10 月 31 日。
上述协议生效后,由于被告自身原因,原告名下位于双吉街莲花路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房屋及土地仍登记原告名下,这也导致原告自 2012年起一直垫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各项费用。
在 2018 年 11 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致函原告,要求原
告按照“(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643 号”、“(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644 号”判
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在 2019 年 4 月 1 日代被告偿还了 300 万元人民币,
根据《资产置换及置出资产转让协议》第 5.5 条的约定,此债务发生在“资产交割日
2012 年 10 月 31 日”之前,应当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二、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4,002.74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9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合计金额为 70.18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合计金额为 3,932.55 万元。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上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涉案金额小于 200 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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