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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8:53:05 股吧网页版
*ST金科: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编:400023

5-1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 China

电话/Tel : +86 23 8879 8388 传真/Fax : +86 23 8879 8300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十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贵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周五)16 时 00 分在重庆
市两江新区龙韵路 1 号 1 幢金科中心 2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
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因贵公司董事长周达先生有重要公务无法到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且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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