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度第 6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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