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06 19:11:07 股吧网页版
云南白药:关于股东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000538 证券简称:云南白药 公告编号:2024-54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重要提示: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南白药”)于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0),公司第一大股东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股权管理公司”)于2024年8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88,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442%,增持金额为4,001.68万元,并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2024年8月6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累计增持金额(含本次披露的已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已经过半。国有股权管理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7,485,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8% ,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31,745,852.22元(不含各类规费及手续费)。

云南白药于近日收到国有股权管理公司《关于增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实施前,国有股权管理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49,624,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

3.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情况:在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不存在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4.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国有股权管理公司拟增持公司股份。

2.增持股份的数量及金额

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股份的总金额(含本次披露的已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3.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国有股权管理公司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首次增持之日(2024年8月6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增持。

6.承诺事项

国有股权管理公司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国有股权管理公司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国有股权管理公司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已经过半。国有股权管理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7,485,8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8% ,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31,745,852.22元(不含各类规费及手续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有股权管理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67,110,17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18%。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局面,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国有股权管理公司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国有股权管理公司《关于增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