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 0 二四年十一月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中银大厦 A 座 27 层
电话:(0755)83566190 传真:(0755)83566180 网址:www.everwinlawyer.cn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董事会决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告知全体股东,并说明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11 月8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市
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8楼A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唐小平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 日上午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人, 代表公司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出席会议 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授权委托书。出席 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0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755,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302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共 305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63,755,2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2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我们认为,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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